肯尼亚法律规定,以下人员禁止入境肯尼亚:
(1)本法律中的禁止入境人员指非肯尼亚公民,且
(a)在肯尼亚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及亲属;
(b)有智力缺陷或精神不正常;
(c)拒绝医护人员的检查,而根据第11条(1)款(d)则规定应该接受检查;或经医护人员检查有病,不适合在肯尼亚逗留;
(d)未获特赦,曾在任何一国家(含肯尼亚)被判有罪坐牢,移民局长因此认为该人员不适合入境;
(e)为妓女,在肯尼亚卖淫或嫖娼,或在进入肯尼亚前曾卖淫或嫖娼;
(f)经有关国家政府证实,或经移民局长认为可靠的人士证实,被移民局长认为不适合入境者;
(g)从属于某一集团,移民局长宣布其进入肯尼亚将危害肯国家利益;
(h)申请进入或已经进入肯尼亚,未能应移民局官员要求,立即或在规定时间内出示有效护照;
(i)在本法律生效前,根据原移民法第7条(1)款(f)或(g)则规定,为禁止入境人员;
(j)根据肯尼亚其他成文法律,不允许进入肯尼亚者;
(k)根据第八条规定,被驱逐出境,并不允许入境者;
(l)根据本款前述规定禁止入境人员的亲属。
(2)根据第3款规定,禁止入境人员一旦进入肯尼亚,即视为非法,禁止入境人员即使持有有效入境证件,也不允许入境。
(3)移民局官员可经授权为禁止入境人员颁发入境许可,但要在许可中限制入境条件和入境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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