议会通过的关于人员进入肯尼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,简称"移民法"。以下是非肯尼亚公民入境肯尼亚相关规定:
(1)非肯尼亚公民必须持有有效入境许可或通行证,才能进入肯尼亚。
(2)非肯尼亚公民除非另文规定、持有有效入境许可或通行证,否则进入肯尼亚视为非法行为。
(3)本条行为对以下人员不适用:
(a)英联邦成员国政府驻肯尼亚代表及其妻儿;
(b)其他主权国家驻肯尼亚特使及其妻儿;
(c)根据“特权和豁免法案”第四条第二部分规定,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及其妻儿;
(d)根据“特权和豁免法案”第四条第三部分规定,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及其妻儿;
(e)本款(a)、(b)规定的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妻儿;
(f)本款(a)、(b)规定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妻儿;
(g)本款(a)、(b)、(c)规定的有关机构当地雇员及其妻儿;
(h)移民局长在政府法令中正式通报,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人员或机构。
(4)第3款所涉及人员如身份改变,移民局官员可根据授权,允许有关人员在一定合理期限内离境,否则,除非本法案另外授权,有关人员进入肯尼亚将视为非法行为。
非不允许移民者根据规定申请某种级别的入境许可,如移民局官员认为申请人确属于该级别并满足有关条件,即可在授权范围内签发入境许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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